一、承担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研究指导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网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有关中介机构开展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评价、检测和评估制度。 九、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综合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者、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和群团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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