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设为首页   |   加位收藏   |   访问旧版
乡镇 部门动态
工作通知
事故简报
安全生产信息
应急救援
综合信息
图片新闻
黑名单监管企业


梨洲街道下半年“四抓... 10-19
临山镇以“三落实”强... 10-12
如何做好农村消防安全... 10-12
四明山区“五到位”保... 09-29
河姆渡镇扎实做好夏季... 07-10
临山镇以五个亮点来开... 06-17
你的当前位置:首页
安监信息综合信息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31 信息来源:余姚市安监局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安监所:

  2012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保证全市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局全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政策为依据,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夯实基础,上下联动,依法治理,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项检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整顿规范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经营。

  三、检查重点

  (一)查安全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是否存在产生明火、高温、高热等设备设施;是否配备应急消防器材;是否设立禁烟禁火标识标牌;是否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人销售。

  (二)查安全经营秩序。检查经营单位的采购、销售渠道、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存放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产品;有否私设经营、储存点。

  四、检查时间

  20121月4日至228日。

  五、检查对象

  全市已取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六、检查方法

  (一)各安监所对照检查表内容对辖区内已取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普查。

  (二)市安监局监察大队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内对已取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数量的25%进行抽查。

  七、检查要求

  (一)各安监所要及时转发文件,尽早对辖区内已取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掌握基本情况,并督促被检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和迎检工作。在检查中发现轻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阻止,并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安监局;对检查中发现应作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职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及时移交市安监局。

  (二)各安监所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辖区内公众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余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合法标志(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识别和选择合法合格的烟花爆竹,切实提高安全意识。

  (三)各安监所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活动比较活跃的重点区域,要充分发挥辖区内村、社区和群众的作用,依靠基层和群众的力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做到检查不留死角。

  附件:余姚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项检查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余姚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项检查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类别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果

证件

情况

1

经营许可证有效。

2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

经营场所

3

经营地址与核准地址相符。

4

配备应急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5

烟花爆竹存放量符合许可规定。

6

烟花爆竹经营种类符合许可规定。

7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人销售。

8

网点内烟花爆竹均有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

9

网点内无产生明火、高温、高热等设备设施。

10

未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其他

11

无异地或另设经营、储存场所。

12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及台帐记录完整。

13

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月日

备注:

2008年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方案

  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已到来,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手段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委办[2007]36号)和《浙江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浙安委办[2007]16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开展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专项检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零售经营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集中检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重点地区,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检查重点

  这次烟花爆竹专项检查的重点是:

  (一)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三)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

  (四)安全经营条件改变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单位;

  (五)超量存放,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

  (六)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内容有变更的,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八)烟花爆竹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九)存放量达到50箱以上的零售经营单位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安排

  1、各乡镇、街道安监所按照检查重点,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填写检查情况表(见附表一),做到一家一表,特别是对学校、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附近的经营点,相互之间距离较近的和群众反映较大的经营点进行重点检查。重点的乡镇、街道还要对非法运输、非法储存、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于110日前报市安监局。

  2、根据乡镇(街道)安监所检查的情况,对经营许可的零售网点市安监局监察大队与企督科组成检查组,分二组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乡镇(街道)安监所全面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零售网点。对非法储存、经营从非法渠道进货的产品、超量存放、无证无照经营的问题和群众举报,由市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分局、城管执法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进行严厉查处。查实一件处罚一件。

  四、检查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各乡镇(街道)安监所要严格按照检查表的内容对辖区内的经营网点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判断产品合法性的主要标志,也是阻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规范经营的网点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未及时按要求整改或发现较大隐患的应及时移交市安监局监察大队处罚,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比较活跃的重点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到不留一个死角,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要在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运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着手,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全力打击非法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信息,进一步推动我市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宣传、群防群治。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要公开曝光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条件案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烟花爆竹产品合法标志的宣传,加大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的宣传力度,加大宣传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识别和选择合法的产品,切实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积极鼓励举报非法经营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余姚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表

单位名称:时间:年月日

类别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经营场所

1

销售地址是否与核准地址相符。

是□否□

2

有无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有□无□

3

烟花爆竹存放量有无超过规定。

有□无□

4

烟花爆竹经营是否超范围[有无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A级)]。

是□否□

5

有无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

有□无□

6

烟花爆竹有无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

有□无□

7

经营场所有无明火设施(吸烟、使用煤气灶、煤炉等)。

有□无□

8

有无在异地或另设储存场所。

有□无□

9

限制存放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有无进行安全评价。

有□无□

10

有无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有□无□

教育培训

11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有无持证上岗。

有□无□

管理制度

12

有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有□无□

证件情况

13

经营许可证有无过期、换证。

有□无□

注:存放量规定。

1、经营场所面积10-20㎡,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每箱不超过35公斤);

220-40㎡,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3、经营场所面积40㎡以上,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乡镇(街道)安监所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版权归余姚安监局所有 浙ICP备05071308号
举报电话:12350   62765255 邮箱地址:ajj@yy.gov.cn
技术支持:余姚市威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的任何信息  管理登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