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监所: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底的本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即将到期,望各安监所及时通知本地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如需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及时申请换证。现将有关换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持有本市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户。(名单见附件:3.)。 二、换证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或复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换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后交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监所。 四、换证工作程序 (一)换证申请经营户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申请的资料,送至所属安监所; (二)本次换证考核委托安监所进行,安监所对换证申请经营户上报的申请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审查意见栏签名加具“同意换证”或“不同意换证”的意见(负责人由安监所长签字); (三)安监所将审查合格的各换证申请经营户的换证材料汇总,集中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舜水南路119号)安监局窗口;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对经营户的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视情进行抽查。 (四)安监局窗口对资料审查合格者发证。 五、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为经营户资料、场所准备及安监所现场考核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为集中换证阶段,逾期不予办理。 六、要求 (一)安监所将换证要求通知各相关经营户,并督促辖区内换证经营户严格按换证条件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各安监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严格换证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换证标准、条件进行审查; (三)对不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要及时收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上交安监局。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名单